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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财政资金将参股创投基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镜头盖

昱硕机械网 2023-06-05 19:08:05

中央财政资金将参股创投基金 促进新兴产业发展

据中国证券网报道,财政部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明确创投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、信息、生物与新医药、新能源、新材料、航空航天、海洋、先进装备制造、新能源汽车、高技术服务业(包括信息技术、生物技术、研发设计、检验检测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)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该办法对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、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,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做出详细规范。办法明确,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,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,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,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办法要求,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、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、且处于初创期、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,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%。

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:投资于已上市企业,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,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;从事担保、抵押、委托贷款、房地产(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)等业务;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;投资于股票、期货、企业债券、信托产品、理财产品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;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,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;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等。

办法规定,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,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,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.5亿元人民币;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;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;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.5亿元人民币,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;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(含),不超过15个(含)。

办法还明确,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,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%,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。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%的参股基金,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。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,一般通过到期清算、社会股东回购、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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